昆明市“泛亚有色”案二审:一人改判其他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0-02-04 07:12:18 编辑: 山东省枣庄市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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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明市“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星岛环球网信息:新华通讯社昆明市7月26号来电  26日,云南高级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天浩稀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被上诉人企业,及其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不法消化吸收公众储蓄、职务侵占上告一案二审公布开庭审理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刑期六年六个月,对别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上诉人企业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昆明市“泛亚有色”案做出一审宣判,对昆明泛亚有色企业、云南省天浩稀贵企业等4家被上诉人企业以不法消化吸收公众储蓄罪各自被判罚款RMB十亿美元、五亿美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不法消化吸收公众储蓄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刑期十八年,处以收走财产RMB五千万元,罚款RMB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飚以不法消化吸收公众储蓄罪被判刑期七年;对别的被告人依法被判相对酷刑;裁定对被查封、扣留、冻洁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归还集资款参与者,非法所得再次追讨,不够一部分勒令再次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上诉人企业云南省天浩稀贵企业和被告人单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张鹏明确提出上告。云南高级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4家被上诉人企业、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违背國家商务管理法律法规,变向消化吸收公众储蓄,金额极大,均已组成不法消化吸收公众储蓄罪,应依法惩治;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将本企业财产不法据为己有,金额极大,均已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理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评定的事实清楚,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判罪精确。审判程序合理合法。对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4家被上诉人企业、单九良等20名被告人定刑适度。上诉人王飚在一审期内不投案自首,在二审期内递交了投案自首悔罪书,表达投案自首悔罪并退赔,充分考虑其在此案中的影响力、功效及其投案自首悔罪状况,依法对其酌情考虑从宽惩罚,改判刑期六年六个月。该裁定为最终判决。

一部分被告人家属、集资款参与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等社会发展社会各界140余名旁听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一审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处理涉案人员资产。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要求,此案退赔集资款参与者损害优先选择于罚款刑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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