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香港地区再保信贷风险系数可用限期再增加1年
发布时间:2020-01-15 09:23:35 编辑: 贵州省兴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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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国银保监会修定了《车险公司偿付能力管控标准——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管控等效框架协议缓冲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买卖敌人毁约风险性系数》(下列称《问题解答第1号》),确立将缓冲期内香港地区及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国内直保企业业务流程时可用的再保险信贷风险系数计划方案限期再增加一年,截至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原中国香港保监处签定了《有关进行偿付能力管控规章制度等效评定工作中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彼此服务承诺自协议书签定生效日即进到等效双边协定缓冲期,在缓冲期内视作另一方已超过等效资质并给与等效标准下的管控便捷现行政策。为贯彻落实《框架协议》精神实质,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与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贷风险层面历时1年的缓冲期管控便捷现行政策。从销售市场运作状况看,《问题解答第1号》的执行,为推动国内与中国香港二地再保销售市场相互发展趋势兴盛、保持合作共赢充分发挥了积极主动功效。
《框架协议》的签定和此次《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定,是中国银保监会深层次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有关维护保养中国香港长期性兴盛平稳、进一步扩张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布署规定的关键措施,终将对进一步推动国内与中国香港保险市场相互发展趋势造成积极主动危害。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与中国香港保监局再次就偿付能力管控等效双边协定架构下彼此可可用的管控便捷现行政策开展科学研究,相互促进提高二地保险市场高效率和跨地区风险防控工作能力,推动保险市场的互相对外开放和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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