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9 11:07:19 编辑: 山东省兖州市 来源:
分级分类监管是新型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新型信用监管来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强调,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等重点行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等。
“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信用监管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一句话概括,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连维良总结道。与此同时,《意见》还将进一步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如何对企业信用类型进行分类方面,《意见》明确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即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据了解,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政府监管和企业信用建设,评价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被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严格依据细分领域的相关办法和程序规范。
“让信用体系有效对接,背后是各地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奖惩措施如何跨地应用的问题。”连维良表示,目前,已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打通。下一步,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和提升。
另外,对于措施共用问题,连维良指出,在现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也就是说,在一地失信,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此外,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透露,下一步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信用破产制度。“信用破产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法律支持。”(文 / 青青)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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